未检动态 | 改则检察开展未成年人涉嫌刑事案件回访帮教工作
近日,改则县检察院前往先遣乡对我院刑事检察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涉案未成年人斯某开展回访帮教工作。
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达娃吨珠对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涉案未成年人斯某开展回访帮教工作。
自分院确定我院为全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示范院以来,我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分院指导意见,认真学习掌握未检业务知识和工作程序。检察长亲自赴先遣乡斯某家中,与斯某面对面沟通交流,了解他近期工作、生活及思想情况,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斯某要吸取教训,认真反省,谨慎交友,远离不良嗜好和行为,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回访中,还与斯某家长进行交谈,详细了解斯某近期表现情况,了解到最近斯某变得积极向上、爱做家务,听从父母教诲,不但积极参加村级文艺活动,还帮助他人劳作。检察长在对斯某表现表示肯定和鼓励的同时,建议家长继续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多关心孩子的思想动态,确保不再违法犯罪。斯某父亲感谢检察官的回访帮教工作,表示将继续对斯某做好思想教育,培养良好的品行,谋划好今后工作和生活。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回访帮教是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正常生活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一方面加强对未成人刑事犯罪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另一方面加大预防宣传力度,加强与教育部门和各派出所的沟通衔接,全面掌握未成年人违法违纪情况,实现未检工作“法治巡讲”全覆盖,通过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依法严厉打击和预防校园欺凌案件。
普法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小讲堂
(一)重视家庭教育与疏导。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睦幸福的夫妻、亲子关系有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能够对青少年成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疏导。在家庭管教中要倡导家庭文明,在加强家风建设的同时,落实监护人的监管职责。要大力培育良好家风,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生活环境。
(二)完善学校教育内容。在中小学及大学教育中,要强化青少年法治理念,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要完善青少年管理机制,严厉制止校园欺凌,防止学生打架斗殴,对高危青少年及时给予疏导帮助,促进和谐平安校园建设。除了普遍性的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可以参照职务犯罪预防中警示教育的做法,在学校区域或者检察机关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违法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供稿:索朗白措
本期编辑:旦增平措 终审:达娃吨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