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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都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昌都市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记者从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进一步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办理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第一季度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53件,立案319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2022年第一季度

          全区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检察院诉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纳木措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国家级民俗节日重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4.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天然牧草地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检察院

          诉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纳木措裸鲤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青藏高原 生物多样性 增殖放流 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要旨】

          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脆弱,需要特别予以保护。检察机关依法对非法捕捞纳木措裸鲤,破坏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缴纳生态补偿金增殖放流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有效保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丁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西某分别驾驶车牌号为藏CXX081、藏AXX995号车辆,携带渔网1张、防水裤5条、氧气罐4个、用于固定渔网的钢筋5根、多功能锂电池一体机1台、鱼筐1个等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1498条,共计717.81公斤。经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初步鉴定,涉案鱼类为纳木措裸鲤。当雄县纳木措念青唐古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出具的纳木措自然保护区卫星截图证实,非法捕捞纳木措裸鲤的位置位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属于纳木措湖上游。《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关于纳木措渔业资源破坏补偿协议的建议》证实,非法捕捞纳木措裸鲤的时间在禁渔期和繁殖期,对纳木措裸鲤的种群数量产生了直接影响,对区域水生态造成一定的破坏。

          【调查和诉讼】

          当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本案线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同日履行公告程序。2021年10月8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10月10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为合理确定生态修复诉求,经过专家评估论证,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出具《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关于纳木措渔业资源破坏补偿协议的建议》,建议生态修复方式为缴纳生态补偿金,修复费用为32301.45元,用于次年纳木措渔业资源增值亲鱼购买费用支出。

          昌都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图为庭审现场。

          2021年11月10日,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丁某某等四名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32301.45元;判令四名被告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同年12月1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出具的建议等证据,证实了丁某某等四名被告非法捕捞纳木措裸鲤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破坏纳木措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丁某某等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月30日,经法院调解,丁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32301.45元,并在当雄县人民政府公众号上公开道歉。当前,丁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已经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笔生态修复费用已转交给当雄县农业农村局用于次年纳木措渔业资源增值亲鱼购买费用支出。

          【典型意义】

          西藏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执行把西藏建设成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努力做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时始终把保护、修复生态环境和资源作为工作重点。本案中,纳木措是西藏第二大湖泊,也是中国第三大的咸水湖,是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在禁渔期和繁殖期非法捕捞纳木措裸鲤,会直接影响纳木措裸鲤的种群数量,从而破坏区域水生态,影响区域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打击犯罪,又以专业评估确定生态修复方式,通过缴纳生态补偿金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可执行的模式修复青藏高原区域水生态损害。

          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恢复 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室 警示牌 诉前磋商

          【要旨】

          针对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保护滇金丝猴保护区生态环境,守护雪域高原生灵。

          【基本案情】

          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一起非法占有农用地案件中,发现辖区纳西民族乡的江某某等四人未办理采矿证,私自在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小昌都-米拉卡缓冲区)采沙,并修建一条宽约3.2米,长约1.3公里的道路,破坏自然保护区林地、草地总面积5.58亩(其中破坏天然牧草地4.55亩,林地1.03亩),破坏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昌都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图为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采砂、修路全景。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7月26日,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调查发现,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芒康县分局、芒康县纳西乡人民政府对该天然牧草地的保护均有监管职责。2021年12月9日,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单位立案审查,并发出了《磋商函》,共同签订了《事实确认书》,依法送达了《磋商意见书》,建议上述单位对江某某等人非法采石导致植被破坏行为给予处理;督促违法行为人修复当地生态环境。

          上述单位收到《磋商意见书》后高度重视,及时成立联合督查小组到案发地进行督促检查。2021年12月16日,联合督查小组向500余名当地群众开展法治宣传,通报了该案。芒康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向违法责任人下发《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款6.58万元。相关行政机关聘请第三方西藏正瀚生态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芒康县纳西乡觉龙村采石场项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植被恢复方案》,根据该方案,江某某等人应恢复植被面积0.3720公顷,植被恢复类型设计为乔木0.0700公顷,同时在裸露地面撒播草种,披碱草0.3720公顷。2022年5月,经芒康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被破坏区域的所有植被已经按照恢复方案的要求修复到位。

          昌都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图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整改现场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

          为推动生态环境检察司法保护与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保护合力,共同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的统一部署下,2021年9月14日,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在林业和草原局设立“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芒康县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室”,在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了“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区警示牌”,督促和帮助相关行政机关延伸生态违法监督触角,以实际行动守护滇金丝猴生存环境。

          昌都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图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在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区警示牌”。

          【典型意义】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第二个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拔在2200米至4700米之间,栖息着世界频临灭绝的珍稀灵长类动物金丝猴及多种珍稀野生动物,是我国高原林区宝贵的多样性物种基因库。近代以来,由于森林一度滥砍滥伐,滇金丝猴栖息地加速破坏,种群呈下降趋势,滇金丝猴被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专门设立自然保护区检察联络室,以“我管”促“都管”,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危害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重点区域、重要资源的各类破坏活动和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依法制止,共同守护滇金丝猴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江孜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国家级民俗节日重要场所

          及周边环境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俗节 生态环境治理 诉前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俗节日的重要场所及周边开展环境治理,保障今后国家级民俗节日的顺利举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4日,拥有600多年历史的民俗“江孜达玛节”被国务院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达玛”藏语的意思为“跑马射箭”,江孜达马场是举办“江孜达玛节”的重要场所,江孜县每年8月上旬举行“江孜达玛节”,在节日期间,达马场设立临时垃圾堆放点,节日结束后集中清运至江孜县垃圾填埋场。2020年至今,因疫情原因未举行“江孜达玛节”,达马场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临时设立的垃圾堆放点及周边区域存在随意倾倒、乱堆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情形,损害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之后举办“江孜达玛节”。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22日对该线索立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现场拍照取证、询问周边群众等方式发现,2020年至今因相关单位不依法履职,一直未对达马场东区垃圾堆放点进行清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乱扔、乱堆现象越来越严重,许多垃圾随风飘散破坏植被及大自然生态平衡,生活垃圾传播疾病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当地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对今后举办“江孜达玛节”造成很大影响。

          江孜镇人民政府作为达玛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达玛场和当地垃圾清理负有监管职责。江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29日向江孜镇人民政府发送磋商函,3月30日与江孜镇人民政府进行了磋商,提出磋商意见,向江孜镇人民政府发出事实确认书,要求江孜镇人民政府对达玛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并就下一步整改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江孜镇人民政府在磋商会之后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动用装载机1辆、清运车2辆,利用8天时间,共清理垃圾共150吨,并对达马场及周边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规范、有效、无害化处理。江孜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0日将整改情况报送至江孜县人民检察院后,该院经实地调查,确定达马场及周边环境已经得到有效整治。

          昌都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图为整改前后对比。

          【典型意义】

          “江孜达玛节”作为藏族传统民族节日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已经成为西藏对外展示的窗口和民族文化交流交融的主阵地。检察机关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度,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方向和持续动力,通过检察行政公益诉前磋商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治国家级民俗节日重要场所及周边的环境治理,为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作出检察贡献。

          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天然牧草地修复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天然牧草地修复

          【要旨】

          企业违法用地导致青藏高原天然牧草地被破坏,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保护青藏高原天然牧草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位于错高乡海拔3480米的5A级巴松措景区西侧2公里、省道504-34KM南侧附近约18亩天然牧草地存在违规修建赛车道、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形,严重破坏错高乡木巴集镇天然牧草地的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及时对遭破坏的天然牧草地进行现场勘查,2022年1月25日,从工布江达县自然资源局调取的《工布江达县错高乡木巴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进行比对,确认工布江达县错高乡西侧约两公里处、省道504-34KM南侧附近地块为天然牧草地。1月26日,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组织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工布江达县分局、工布江达县林业和草原局、工布江达县错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再次对该地块土地性质进行核实确认,工布江达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定位的方式,确定被破坏地块性质为天然牧草地。经调查,被破坏天然牧草地系某公司为开发旅游项目所致,2020年8月,该公司未履行草原审核审批使用手续,违规修建越野车赛道,导致天然牧草地遭到破坏,土层裸露,大风天气易出现扬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相关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监督职责,致使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持续存在。

          2022年1月26日,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立案并对被破坏的天然牧草地拍照取证。同日,向工布江达县林业和草原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破坏天然牧草地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加强对林草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提升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林草资源、共同守护青山绿水、建设生态文明高地的主体意识。

          工布江达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检察建议之后,立即开展调查,向违法的某公司作出《草原行政处罚书》,责令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恢复原貌,并处非法改变用途天然牧草三年前的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37800元。因工布江达县气候特殊,3月底前冻土层未融,工布江达县林业和草原局要求在4月上旬播草种子,恢复受损的天然牧草地。违法的某公司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期实施。2月25日、3月17日,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干警两次前往整改现场,了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落实。4月1日、4月12日,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回复后,又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被破坏的天然牧草地已完成平整和回填,2000公斤草种已播撒完毕,行政处罚的37800元已执行到位。工布江达县林业和草原局为加大草原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放草原保护宣传资料200余份。

          昌都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图为整改前后对比。

          【指导意义】

          天然牧草地既是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牧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盲目开发与破坏天然草原的行为时常发生,导致天然牧草地面积不断减少。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持续跟进监督,有效保护和修复天然牧草地,对于推动青藏高原可持续发展、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球生态环境保护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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