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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检察司法保护跨省际区划协作机制的意见》(全文)
        时间:2021-1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2月16日,西藏、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新疆六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检察司法保护跨省际区划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突出监督重点。一是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青藏高原及五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饮用水源污染、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盗捕盗猎野生动物等严重污染河流湖泊、土壤和破坏生物多样性等犯罪活动。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采取联合办理、联合派员介入等形式,集中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二是强化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加大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相关职能部门滥用审批职权或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环境类行政诉讼等案件的监督力度,切实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监管部门不作为等突出问题。慎重处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产生的纠纷,加强对危及生态环境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发挥生态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围绕六省区、兵团省际区划内及五大自然保护区河流湖泊水资源保护、森林草场和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公益的行为,加强与当地河湖长、林长制办公室、水利、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对于提起诉讼的案件,加强对判决的分析研判,跟踪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告履行治理、赔偿义务。四是探索开展生态司法修复。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补植复绿、消除污染等方式,保护和修复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注重研判生态环境领域矛盾风险,查找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作为决策参考,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 

          要明确协作机制。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线索移送、通报反馈机制。加强保护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检察信息共享,强化工作交流,探索建立信息互通平台,逐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跨省际区划及五大自然保护区案件线索,应当层报省级检察院,由省级检察院对线索进行统一管理。二是建立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加大对涉及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河湖环境、大气污染、森林草地冰川、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案件的协同办理力度。强化调查取证协作,需要异地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事先向当地检察机关通报,当地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等。对重大跨区域案件,及时进行会商,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的,共同研讨,统一认定标准。三是建立生态修复协同机制。加强对跨省际区划生态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的研判分析,环境受损地检察院做好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工作,形成省际区划内生态修复齐抓共管、同防同治新模式。加强对督促履行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判决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执行的跟踪监督,推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要深化日常协作。一是建立多层级联络机制。六省区及兵团检察院确定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日常联络,每年轮流召开1次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检察联席会议,协调和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对于相邻的市县级检察院,可以召开检察长协调座谈会形式,协商解决具体问题。二是建立业务交流协作机制。通过联合调研、工作座谈、考察交流等方式,加强理论和实务研讨,深入分析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司法理念和证据认定标准。结合区域环境保护主题,组建和培养一批青藏高原及周边生态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专业化办案团队。选派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或业务骨干交流授课,推进区域内师资资源、精品课程等学习资源的交流共享。三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合调研巡察机制。对办案中存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现的监管热点难点、政策机制缺漏、立法完善等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享课题调研成果。加强涉跨省区的自然保护区等环境功能区的检察机关,与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必要时可商请或参与省际联合巡察,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活动,推动解决区域性问题。四是建立风险防控和舆情应对联合处置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舆情应对的协作,发现有区域内其它省份生态环境资源事件舆情,应及时通报。注重制定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及公益诉讼案件、事件和舆情的处置办法,共同做好舆情处置应对工作。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事件,各相关省、市级检察院可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信息发布协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五是强化对协作配合工作的督办指导。六省区及兵团检察院,通过指定管辖、联合交办、挂牌督办、联合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谋划推进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跨区域协作机制高效运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 

          检察司法保护跨省际区划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汇聚生态文明建设强大合力,助推西藏、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新疆青藏高原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青藏高原及周边发展共同体”。西藏、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新疆及兵团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决定建立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检察司法保护跨省际区划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凝聚检察监督合力,筑牢青藏高原及周边生态安全屏障。 

          一、凝聚共识,正确把握区域协作基本要求 

          1.进一步提升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亚洲水塔”,是“地球第三极”,更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高寒生物种质资源宝库、战略资源储备基地,是中华民族特色文化的重要保护地,更是周边水源供应地。检察机关应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坚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智慧履责,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积极担负起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职责,以青藏高原生态检察司法保护跨省际区划协作机制建设为契机,筑牢唐古拉山脉、长江、黄河、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青海湖、纳木措、车尔臣河、玉龙喀什河等青藏高原及周边山川、河流、湖泊、湿地、森林、草原、冰川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司法保障,加强三江源、可可西里、阿尔金山、羌塘、珠穆朗玛五大自然保护区的交流协作,共筑安全生态大屏障,守护好青藏高原及周边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 

          2.深刻认识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中加强跨省际检察协作的必要性。青藏高原全球海拔最高,地域辽阔,在我国境内东西横跨31个经度,南北纵横13个纬度,涉及西藏、青海、新疆、四川、甘肃、云南6省区的216个县(市、区),总面积约258万平方公里。近年来,由于自然和人为等方面的原因,青藏高原冰川退缩、冻土消融、水土流失、草原退化、土地沙漠化等环境问题比较突出,但在环境治理中存在力量分散、标准不一、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青藏高原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3.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检察区域协作的基本要求。生态环境检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有力监督,及司法、行政、公众三方的积极参与和有效联动。在办理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要主动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重大事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争取支持,积极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要讲政治、顾大局,牢固树立区域内“一盘棋”的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检察合力。要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推动构建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相结合的全方位工作格局。要坚持严格依法履职,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规范化和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公益保护的主体地位,把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协同政府治理社会公益难题的重要途径,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监督效果。 

          二、突出监督重点,筑牢服务和保障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司法屏障 

          4.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六省区及兵团检察机关要全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青藏高原及五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饮用水源污染、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盗捕盗猎野生动物等严重污染河流湖泊、土壤和破坏生物多样性等犯罪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实效。及时研究掌握破坏青藏高原及周边生态环境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对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要采取联合办理,联合派员介入等形式,整合力量进行集中办理。 

          5.强化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充分发挥民事行政裁判结果、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加大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相关职能部门滥用审批职权或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环境类行政诉讼等案件的监督力度,切实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监管部门不作为等突出问题。慎重处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产生的纠纷,支持绿色产业和新能源发展,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又要通过严格的生态保护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快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步伐。加强对危及生态环境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6.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保护中的特殊职能作用。坚持以公益保护为核心,紧紧围绕六省区和兵团省际区划内及五大自然保护区河流湖泊水资源保护、森林草场和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公益的行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加强信息通报和案件线索摸排,不断提高线索发现和筛选能力。强化调查协作和能力培养,共享鉴定资源,主动加强与当地河湖长、林长制办公室、水利、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善于借助外力和专业力量,破解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用足用好诉前程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达成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对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要敢于亮剑,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纠正社会面的良好效果。对于提起诉讼的案件,加强对判决的分析研判,跟踪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告履行治理、赔偿义务,把公益诉讼的办案效果体现到恢复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上来。 

          7.探索开展生态司法修复,增强司法保护效果。六省区和兵团检察机关要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到建立协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诉讼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等,其终极目的是保护和修复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在惩罚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补植复绿、消除污染等方式修复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实现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多赢共赢。注重研判生态环境领域矛盾风险,查找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作为决策参考,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 

          三、建立跨区域案件协作办理机制,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合力 

          8.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线索移送、通报反馈机制。六省区和兵团检察机关要加强保护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检察信息共享工作,强化工作交流,探索建立信息互通平台,逐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需要异地查询相关信息的,当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六省区和兵团的市县级检察机关发现有关跨省际区划及五大自然保护区案件线索的,应当层报省级检察院,由省级检察院对线索进行统一管理。经审查属于本省区管辖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省级检察院;属于其它省区管辖的,应当及时将线索进行移送,接受案件线索的其它省级检察院应督促及时办理,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线索的检察院。对于多省区均有管辖权的跨省际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和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原则,由相关省区检察院通过协商解决管辖问题。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9.建立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六省区和兵团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及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河湖环境、大气污染、森林草地冰川、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案件的协同办理力度。强化调查取证协作,需要异地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检察机关通报,当地检察机关应当全力协助配合,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等便利。建立重大突发案件联合办理机制,对重大跨区域案件,及时进行会商。联合派员提前介入,必要时可以与相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就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会商。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的,共同研讨,统一认定标准。需要联合办理的案件,应及时召开协调会,成立联合办案组,挂牌督办,共同派员介入案件调查,确保案件顺利办结。需要委托对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应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载明协助事项,接受委托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取证和反馈。 

          10.建立生态修复协同机制。环境受损地和办案地检察院不一致的,办案地检察院应当主动与环境受损地检察院沟通协调。加强对跨省际区划生态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的研判分析,环境受损地检察院做好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工作,形成省际区划内生态修复齐抓共管、同防同治新模式。加强对督促履行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判决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执行的跟踪监督,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筑牢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安全屏障。 

          四、加强日常工作协作,夯实联动司法基础 

          11.建立多层级联络机制。六省区和兵团检察机关要加强区域联络协调,各省级院可确定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日常联络,其他业务部门如有协作需求可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出。六省区和兵团省级院每年轮流召开一次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检察联席会,协调和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建立方便快捷的双边、多边协作机制,相邻的市、县级检察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召开检察长协调座谈会形式,就协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努力实现办案协作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12.建立业务交流协作机制,协同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六省区和兵团检察机关要通过联合调研、工作座谈、考察交流等方式加强理论和实务研讨,深入分析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交流,统一司法理念和证据认定标准,交流办案经验、提升办案实效。六省区和兵团检察机关可结合区域环境保护主题,充分发挥各自人才和教育资源优势,组建和培养一批青藏高原及周边生态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专业化办案团队。互派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或业务骨干交流授课,推进区域内师资资源、精品课程等学习资源的交流共享,同时通过联合调研、工作座谈、学术研讨、实战练兵、考察交流等方式,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有针对性地提升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 

          13.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合调研巡察机制。六省区和兵团检察机关可就办案中存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现的监管热点难点、政策机制缺漏、立法完善等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享课题调研成果。涉跨省区的自然保护区等环境功能区的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必要时可商请或参与省际联合巡察,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活动,推动区域性问题的有效解决,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效应。 

          14.建立风险防控和舆情应对联合处置机制。六省区和兵团检察院要加强风险防控和舆情应对的协作,发现有区域内其它省份生态环境资源事件舆情的,应及时通报。要注重研究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及公益诉讼的案件、事件和舆情的处置办法,统一步调,共同做好舆情处置应对工作。要加强宣传沟通,强化舆论引导,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事件,相关省、市级检察院可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信息发布协调会,统一发布口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宣传效果,防控负面炒作。共同做好以案释法宣传,可联合发布生态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法治意识,实现每办一起案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措施落实 

          15.成立协作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六省区和兵团检察院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研究年度协作安排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办公室,负责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检察协作工作日常联络。各省级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对接、分块处理”原则,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沟通协作机制畅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区域协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络办公室协同成员部门,共同督办、落实联席会议的事项;联席会议成果以会议纪要印发。 

          16.强化对协作配合工作的督办指导。六省区和兵团检察院要通过指定管辖、联合交办、挂牌督办、联合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谋划推进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跨区域协作机制高效运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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