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安全规范、及时主动的原则,健全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公开工作质效,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第三条 【公开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检务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
第四条 【公开方式】公开检务信息,可以采取主动向社会公开和依申请查询的方式。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经规定程序审核可予公开的检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在办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当事人和其他符合查询条件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
第五条 【公开范围】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下列检务信息:
(一)检察业务信息。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信息和检察法律文书,依申请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主要检察业务数据及分析信息,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诉讼便民服务信息等。
(二)检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和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白皮书;检察机关的重要部署、重大举措、重点工作、专项活动;已出台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接受外部监督、保障群众参与情况;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包括“三公”经费情况,以及政府采购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窗口部门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检察队伍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检察官名单等信息;检察人员招录遴选和教育培训等专业化建设信息;职业道德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等情况;检察系统督察巡视巡察情况;检察文化建设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检务信息。
第六条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案件信息,包括刑事案件的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情况,提起公益诉讼情况,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救助办理情况等,经过综合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可以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应遵循上下级同步公开机制。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可以公开案件基本情况,但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的具体信息。
第七条 【公开法律文书种类】检察机关作出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复查结案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四)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改判并已生效的案件的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
(五)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八条 【公开期限】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执行。公开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10个工作日以内,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开例外】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容审核与风险评估】认真落实涉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务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按照“谁办理谁审核、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开信息的内容审查和技术处理工作。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对拟公开的检务信息特别是案件信息应当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提出应急措施,在依法办理的同时,注重舆论引导。
第十一条 【检务公开平台建设】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短视频等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实时动态更新各类检务信息,同时注重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检务信息。涉及公开听证等业务工作的,可以实行网络和新媒体直播。
依托12309中国检察网,拓展网上检察服务,公开发布网上办理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并提供网上信访、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网上监督、在线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健全完善联系服务群众的平台和方式,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让更多人民群众走进检察机关,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案件办理、参与公开听证、视察等,深入监督检察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检察工作的制度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检察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责任落实】把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责任部门分工落实、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十四条 【生效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