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全市检察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打招呼、通风报信,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情形;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情形;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5.对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社会氛围的情形。
二、整治违规参股借贷、违规经商办企业和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形;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形;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情形;
4.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经营活动的情形;
5.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形;
6.检察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大额回报的情形;
7.检察人员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形;
8.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的情形;
9.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建议的情形;
10.借用本单位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下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资金,购买股票的情形;
11.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的情形;
12.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的情形;
1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在减刑假释提请环节,对虚构重大立功、违规考核等实体和程序问题不调查核实的情形;
2.对“踩点”启动程序、顶格减刑等可能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甚至“纸面服刑”等情形不调查核实的情形;
3.对违规违法“减假暂”庭审、裁定(决定),没有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予以纠正的情形;
4.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情形;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情形;
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情形。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情形;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或者对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疏于监督甚至予以程序配合的情形;
3.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系统,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情形;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补充、追加起诉,或者不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
5.明显不符合不起诉条件却作不起诉处理的情形;
6.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等依法应抗诉而没有抗诉的情形;
7.对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情形;
8.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情形。
五、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情形;
2.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整治政治上“两面人”及信仰宗教问题
1.败坏党风政纪的“两面人”: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匿名诬陷、制造谣言,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败坏党风政纪;
2.涉执法司法腐败的“两面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权大于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执法不公正、不公平,选择性执法,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放纵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作风粗暴,刁难群众;
3.信仰宗教的“两面人”:表面上讲马列主义,实则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白天不信晚上信,上班不信回家信,大搞迷信活动;
4.同情达赖的“两面人”∶同情、信奉、资助达赖,为达赖集团传递情报信息,通风报信,宣扬达赖分裂活动,在活佛转世等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七、整治“挂名”办案问题
1.员额内检察官简单的审查审核审批签发,签上自己的名字却不实际参与办案活动和行为,甚至只是充当简单指挥者、组织者的角色;
2.以“具体实务虽未亲办,但案件出现问题时自会担责”为借口和理由,不实际参与办案活动;
3.员额内领导干部办简单案、凑数案,出庭、列席审委会、公开听证等不阅卷的情形。
八、整治“滥用”程序办案问题
1.违规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的情形;
2.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情形;
3.违反规定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
4.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形;
5.非法搜查、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违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情形;
6.对已经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情形;
7.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九、整治执法办案态度粗暴问题
1.有特权思想作祟,在群众特别是涉案单位和当事人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面前态度蛮横,耍特权、逞威风,激化矛盾,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和声誉;
2.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执法简单粗暴、不规范、不文明、不尊重和保障人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执法随意,行为不规范,损害执法公信力的问题。
十、整治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
1.更新检察监督理念不深入,履行监督职责不主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存在特权思想和官僚作风,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情形;
2.办案出庭言行不当、举止失范、着装不规范,就案办案、简单机械司法,不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引起涉检舆情、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的情形;
3.缺乏“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监督纠正的情形;
4.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没有依法告知相关法律规定,释法说理不到位,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适用或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办理案件出现重大瑕疵的情形;
5.不正确运用“案-件比”评价指标,应退回补充侦查而不退回补充侦查,致使案件达不到起诉条件或者所指控的犯罪被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否定的情形;
6.对涉检群众举报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不严、追责问责不力或处理畸轻的情形;
7.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落实不到位,未能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情形;
8.信访首办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相互推诿扯皮、漠视群众利益,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或群体性事件的情形。
十一、整治违反高检院“禁酒令”问题
1.检察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在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3.在司法办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4.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
5.在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和检察机关形象的场合饮酒;
6.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十二、整治“庸懒散拖”贻误工作问题
1.“庸”的问题: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进取心不强,普通干部得过且过,不深入群众,不调查研究,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等情形;
2.“懒”的问题:检察人员精神不振、不思进取、敷衍塞责,不作为或慢作为,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等情形;
3.“散”的问题:领导班子心不齐、劲不足,检察人员纪律松弛等情形;
4.“乱”的问题,选人用人随意性大,财务领域法纪意识淡薄,保密工作不规范,对“八项规定”精神不掌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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