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提前介入一起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中发现,中国移动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工信管函〔2017〕1288号)的要求,在案发地设立标识、围栏、监控等防范盗窃、破坏等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发生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的案件。
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及时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堆龙德庆区分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公司按照工信部通知要求,从思想上重视对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地确定电信设施安全等级,综合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注重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用电信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工作经验交流,提升保护公用电信设施安全的能力,切实增强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性。被建议单位负责人表示:“提出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照单全收,会全面反思总结,加强学习,做到举一反三”,并承诺将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及时整改,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在我国现实中发案率高,公共安全危害性大,影响受面广,但相关单位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以致发生多起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当今全面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新时代,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更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力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