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4年至2020年,方某利用担任林芝市(原林芝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林芝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检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103万元。该案由林芝市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方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时,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2022年7月12日,朗县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朗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方某依法从宽处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方某在事实、证据、量刑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其部分行为不构成受贿、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方某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后又提出上诉,试图通过法律上的投机换取更低的量刑,其行为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产生不良的示范效果,其认罪认罚无正当理由上诉导致一审判决对其从宽处罚的条件不再具备。2022年7月22日,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正确,予以支持。2023年1月5日,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朗县人民法院(2022)藏042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量刑部分,判处上诉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的行为是对上诉权的滥用,增加诉累,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损害了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认罪认罚后又滥用上诉权的被告人依法抗诉,绝非仅仅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切实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保障司法公正,发挥“抗诉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做好此类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真正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自愿认罚,以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3.《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