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新增的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巴宜区人民检察院顺应立法变化,快速成功办理辖区内一起高空抛物案,并依法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9月16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与女友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从所住4楼窗口向楼下抛掷一个电饭煲,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近日,我院以速裁程序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30日巴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高空抛物行为极度危险,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现已被刑法认定为犯罪。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制止高空抛物等不文明的行为。我院也将通过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建立群众举报监督机制,通过群众监督提高防控能力,努力守护群众“头顶安全”,全力保障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