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初,在该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顿某因无证、超载、醉酒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的后果。该案申请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格某、格某某、巴某一家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造成格某颈椎骨折、眼部受伤,格某某右手肌腱断裂、小手指及无名指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右手功能丧失,10级伤残等级)。顿某在多方筹措资金对另一家支付死亡赔偿金后,无力承担格某一家的医疗费用,致使格某一家劳动能力下降、收入降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难以负担后续治疗费用,并有三名未成年人需要抚养。
11月19日,收到格某国家司法救助金申请后,该院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仔细审查卷宗、询问申请人,前往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征求乡政府及村“两委”意见,走访申请人邻居和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单位,调取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严格审核申请条件,经提交该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审议,认为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金申请条件。
为凸显公平公正,有力实现救助多元化,11月24日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严格听证程序,经听证员集体评议后一致同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与会听证员认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程序公正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深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援助律师及民政部门同志也表示将积极通过有效途径加大对申请人的援助和帮助。
此案系该院办理的第一起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案件。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止案件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