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职权监督案件是指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并主动进行监督的案件。对符合依职权监督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积极、规范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条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作为启动的前提条件,依职权启动监督作为有效的补充。
第三条 依职权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有:
(一)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
(二) 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转办;
(三)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报道中发现;
(四) 本院其他部门移送;
(五) 其他途径。
第四条 对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
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整体上的利益,包括国家政治利益、国家经济利益、国家安全利益等。
第五条 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损害了社会上不特定多数成员的利益,并将影响一定范围内社会公众的某种特定利益或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民事行政案件存在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
第七条 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检察建议或者处理结果错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
第八条 有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涉嫌虚假诉讼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依职权启动监督。
对人民法院尚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不得以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为由依职权启动监督;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函告法院。
第九条 对不符合依职权监督条件但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或者向当事人释明其他救济渠道。
第十条 对符合依职权监督条件的案件,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受理后,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依职权监督案件决定受理的,一般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作《受理决定书》,不发送当事人;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第十二条 对依职权受理的案件,由承办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
经集体讨论后,认为符合监督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委会决定,作出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的决定;认为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经分管领导审批,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上述法律文书不发送案件当事人,但在受理阶段已经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