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检察官提醒大家以下行为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一定要注意!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不服从管理,强行冲闯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疫情防疫检查站(卡点)、隔离观察点、检查监测站(点)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饭店、洗浴等重点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展览展销、各类培训等聚集活动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构成聚众哄抢罪。
8.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构成妨害公务罪;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构成袭警罪。
9.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10.扰乱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谩骂、侮辱、威胁、伤害疾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构成非法经营罪。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13.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4.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寻衅滋事罪。
15.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6.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构成虚假广告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18.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利用疫情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构成窝藏、包庇罪。
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西藏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