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西藏首例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巴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格桑绕旦获刑七年零六个月并依法承担民事公益补偿责任。
该案由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0日提起诉讼,指控犯罪嫌疑人格桑绕旦在无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巴宜区百巴镇扎地村堆龙沟私设50型带锯一台盗伐林木,经鉴定,涉案木料树种为急尖长苞冷杉,总立木蓄积为342.218立方米。检察机关在起诉中要求被告人格桑绕旦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补植复绿、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巴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7月31日,巴宜区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后,充分考虑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格桑绕旦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涉案木材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赔偿盗伐林木造成的经济损失28800元;在林芝市巴宜区百巴镇扎地村堆龙沟补种树苗100株(以成活树木计);向林芝市巴宜区公众赔礼道歉。
此案的起诉和判决,有效警示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宣传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了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为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