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这起案子的成功抗诉,让一度因案致贫并上访多年的种植户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辛苦钱,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小案子’服务‘大民生’的担当精神,是司法办案深度融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拉萨市人大代表边巴次仁告诉记者。
近日,由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最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予以改判。
时间要回溯到多年以前。2014年,为大力推动玛咖种植产业发展,拉萨市人民政府积极鼓励和引导公司与种植户加强合作。其中,拉萨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收购林周县、曲水县等地的玛咖。
“该案中,案件当事人徐某某与该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玛咖收购补充协议》,但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种植及收购玛咖的期限,协议落款为2015年4月1日。”自治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次仁央宗介绍,2015年,徐某某在林周县种植玛咖,该公司按照协议收购了徐某某种植的玛咖,并进行了结算。2016年,徐某某从公司领取玛咖种子继续种植玛咖,该公司以未明确约定收购2016年玛咖事宜为由不予收购。
经法院多次审理后,徐某某要求该公司收购玛咖及赔偿损失诉讼请求都未能得到支持,随即向拉萨市检察院依法申请监督。
图为公开听证会现场。
为确保公平公正和办案质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拉萨市检察院于2021年4月26日就该案专门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并对案件焦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评议,一致同意由拉萨市检察院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抗诉。
“徐某某为定居林周县的黑龙江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种植的玛咖未能被收购导致没有回款,致使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次仁央宗说,“另外,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16年收购了林周县其他种植户的玛咖。”
图为自治区检察院、拉萨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当事人徐某某家了解相关情况。
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并实地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并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该公司向徐某某支付180000元玛咖款。徐某某服判息诉,并对检察机关和承办检察官一再表示感谢。
“检察机关以求极致的精神办理群众身边的‘小案’,既要依法纠正错误司法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要通过办案促进解决司法理念和政策导向问题,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沈小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