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8年5月28日至7月23日,被告人杨某贤、王某芳、陈某德(另案处理)一同策划实施诈骗,先后2次组织赖某琼、王某生等8人,使用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话卡等作案工具,虚构虚假身份信息,从珍爱网上寻找诈骗对象,以事先制作的“诈骗剧本”将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建立感情,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帮助其在虚构的博彩网站上下注,并让被害人帮忙提现,在被害人提现后,使用“短信伪装精灵”编写虚假到账信息,并由被告人将到账信息截图发送给被害人,从而诱使被害人在虚构的博彩网站注册并充值下注。该团伙通过实施以上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赵某41万余元、张某20万元、刘某5500元,共计钱款61万余元。
桑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桑日县检察院以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由,依法提请山南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山南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杨某贤、赖某琼等9人10个月至7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山南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部分被告人犯罪形态认定、法律适用仍存在错误,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
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11月21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山南市中级法院(2019)藏05刑终5号刑事判决对杨某贤、王某芳的部分量刑,判处被告人杨某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原判决有期徒刑7年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4万元(原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