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之内,醉驾行为入刑后引发了很多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定罪、量刑标准不同、能否适用“但书”出罪等问题。
一、“机动车”“道路”的认定
醉驾行为即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符合“机动车”界定标准的同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摩托车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应当被纳入到机动车的范畴,轻便摩托车时速较低,一旦发生危险驾驶行为,对于公共安全损失较小,以危险程度来看,通过行政方式给予教育惩戒效果会更好。
社区规模较小且处于半封闭以内的不被认定为道路,而社区规模较大且开放式的则理应算作醉酒驾驶机动车道路。在入罪处罚时应当严格分析,综合机动车危险程度以及所行驶道路对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进行分析。
二、酒精含量标准认定
酒精含量的高低是量刑的重要影响因素。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细化酒精含量与量刑档次,从而造成量刑不均衡。对酒精含量的检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并细化酒精含量与量刑档次,才能体现法律公平公正。
三、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处理醉驾案件时应综合考量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其醉酒程度、驾驶机动车的类型、驾驶所在道路的社会危害性等等,综合分析并准确定罪量刑。而对于那些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符合但书条款规定则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对于主观恶性较小且尚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情况,采取以非刑罚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对微罪案件进行宽缓化处理的刑事政策要求,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四、缓刑适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没有固定标准,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标准也不一致,差异较大,缓刑的适用还应当综合考量所有情节,谨慎处理没有造成实害后果或轻微结果而酒精含量较高的醉驾案件,制定统一明确的缓刑标准范围有助于有据可查。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缓刑并根据驾驶机动车安全情况、道路情况、酒精含量、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将缓刑无法适用的情节列举予以排除,一般不得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