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意见》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实行“案件化”办理,建立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跟踪反馈、结案归档完整流程;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办理始终,促进案结事了;定期通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情况主要业务数据;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及办理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考核,落实司法责任。
《意见》明确,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办理始终,促进案结事了,突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机制,分析行政机关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及时向政府通报、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并向党委、人大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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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意见
(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确保我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贯通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意见(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行政执法主体和其他监督主体已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的,原则上不再制发检察建议。
第三条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由行政检察部门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
行政相对人就行政违法行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以及检察人员在开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一律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属于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范畴的除外。
第四条行政检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第五条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实行“案件化”办理,建立从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
第六条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的,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贯通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通报、报告有关单位,也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
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进行修改或者撤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办理始终,促进案结事了,突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及办理情况分别纳入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核,落实司法责任。
第九条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情况作为主要业务数据实行定期通报。
第十条适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年度报告、专题报告制度,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情况进行年度或者专题分析,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某方面特点、趋势,及时向政府通报、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并向党委、人大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第十一条 各市地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 源:西藏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