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我院对未成年人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召开不起诉宣告训诫会。案件承办人、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及其合适成年人、辩护律师、达孜区公安局办案民警等参加了会议。
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旦某某在达孜区桑珠林驾校内捡到被害人扎某某的手机,其解锁手机后,在手机微信中输入密码,仅三次就试出转账密码,犯罪嫌疑人将微信账户内的钱,通过扫描收款码的方式转到自己的手机微信内,并将其花掉。经审查,旦某某因是未成年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故案件承办人决定对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其一个反省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宣告仪式现场,承办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及训诫,深刻分析了其走上违法道路的原因,对其未来提出了殷切的希望。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十分感谢,并表示一定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严于律己,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下一步,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将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权利,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