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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建议护航食用农产品安全
        时间:2022-11-03  作者:泽仁措姆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我通过宣传知道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我想提供一条线索…”近日,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信箱内收到群众提供线索的信件,我院高度重视,迅速指派检察人员组成办案组,检察人员前往县域内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多家藏香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长期未对农业投入品建立生产记录台账及记录不齐全的情形。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是关系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依法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对于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监督管理不到位,群众食用农产品安全得不到保障,我院遂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守好守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公众健康。


        本案一方面有效地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压实责任、查补漏洞,强化监督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另一方面则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识到农业投入品生产记录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规范生产经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守护群众“米袋子、菜篮子、餐桌子”的安全。检察机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聚焦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充分利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检察官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审核:刘望棣

        文字:泽仁措姆

        编辑:索朗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