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月18日在江孜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上
江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余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江孜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江孜县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及视察西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以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开启检察新征程,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76件,其中刑事检察43件,民事检察10件,行政检察2件,公益诉讼检察21件。
一、强化责任担当,着力服务保障大局
增强服务意识,强化保障措施,持续以高质量检察工作服务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检察履职与服务大局有机融合。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担负起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扎实落实各项维稳措施。始终保持对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办理案件9件11人(正在办理1件1人)。惩治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办理案件16件23人。惩治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办理案件15件15人。
(二)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常效长治。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摸排倒查扫黑除恶“九类个案”4件,持续落实签字“背书”要求。贯彻落实“四大行业”“十大领域”整治推进会精神,深入各乡镇开展扫黑除恶系列宣传活动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法治宣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不断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法治举措。持续落实服务和保障企业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检察促发展、保民生的司法功能。积极搭建与市场主体“零距离”交流平台,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讲5次。围绕医疗废弃物处理、防疫物品销售、粮油蔬菜等基本生活供给,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等部门开展监督2次,确保市场经营有序有力。
(四)主动融入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立足职能强化诉源治理,规范完善12309检察服务平台,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受理并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3件,认真落实来信来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要求。联合县信访局深入各乡镇开展信访线索摸排2次。强化法治引领,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严格“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聚焦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围绕“开学季”校园安全、防诈反诈、禁毒、反家暴等社会热点问题开展法治宣传44场次,受教育人数4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共筑社会法治根基。持续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法办理诈骗案件3件5人。坚持“应救尽救”,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召开公开听证会并落实司法救助金35000元,实现该领域“零”的突破,充分体现司法“温度”。
二、聚焦主责主业,着力守护公平正义
牢牢把握新时代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持续做优刑事检察。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批准逮捕13人,提起公诉28人。办理新型犯罪案件2件(分别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和职务侵占罪)。提前介入重大案件5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贯彻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不构成犯罪或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显着轻微、悔罪态度好的不批准逮捕3人,不起诉8人。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落实“应听尽听”要求,依法公开听证5次。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办理认罪认罚案件30人,其中提起公诉23人,提出并被审判机关采纳量刑建议率达100%;适用速裁程序15件,占比63.64%,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积极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业务指标体系,发挥“风向标”“指挥棒”功能,将退回补充侦查权限收归分管副检察长审核把关,有效减少程序空转、提升司法效率,全年“案件-比”优化为1:1.16。加强立案监督,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件,纠正漏罪1人并被作出有罪判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检察建议各1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1件,受邀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1次。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社区矫正监督17人,积极监督入矫和解矫工作;规范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专项监督5人。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1990年以来的暂予监外执行715人开展摸排清理工作;开展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监督21件 23人,建立“一人一档”;监督落实判处财产刑执行案件39件51人,罚金35.6万元。
(二)不断做强民事行政检察。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不断破除“重刑轻民”思想,扎实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开展民事执行终本案件专项监督,依法调取2018年至2020年民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相关卷宗共9件,就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合并制发检察建议1件,已被全部采纳并整改。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民事检察工作。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依托市县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大线索摸排力度。对2021年以来办理的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就程序问题和执法不规范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件。
(三)积极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践行“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立案21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2件。积极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机制,同县纪委监委建立《关于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反馈协作机制的办法》,持续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做成刚性。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2次,最大程度争取支持。探索完善行政机关支持配合公益诉讼检察的具体举措,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深入辖区62所学校及周边124家餐饮服务单位、小卖部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60余次;对县城内21家餐馆、超市等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件,促使一批安全隐患问题在诉前得到有效解决,充分保障群众“舌尖上” 的安全。持续落实高检院“四号检察建议”,对县城内干道窨井盖缺失、残缺情况开展调查,督促相关单位更换井盖134个,有力保障群众“脚底下” 的安全。助推实施“名城振兴工程”,就县烈士陵园存在的问题,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整改落实。助力县域污水排放整治,督促相关部门对1578米水渠清淤1350吨。主动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入7个乡镇开展监督,制发检察建议8件,助力打造美丽宜居乡村。紧盯安全生产、公民信息保护等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专项宣传2次。开展“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行动,摸排转办线索2件。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推行“河(湖)长+检察长+警长”机制,在守护“碧水、蓝天、净土”中体现“检察蓝”的坚守。
(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联合8个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并制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联席机制》,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协同推动强制报告落实落细。推动落实教职员工入职前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对全县1587名教职员工开展专项清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持续跟进,守护校园“净土”。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开展以新修订的“两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为主题的法治宣讲,实现“法治进校园”全覆盖。
(五)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一年来,江孜县刑事案件总量上升,重罪案件有所抬头,轻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侵财犯罪位列刑事犯罪案件首位。为此,县检察院牵头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进一步统一办案标准,积极做好司法应对。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化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采取自评、互评及交叉评查的方式,对近三年办理的各类案件开展评查。以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能力为目标,制定《江孜县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办法》,专门成立刑事检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二个检察官联席会,充分发挥检委会、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会诊室” “思想库”“学习角”功能,打造业务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业务数据研判会商机制,多角度多维度分析检察业务态势,深化业务数据纵横分析对比,查找差距、补齐短板,促进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严格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机制,办案14件,占案件总数的32.56%。
三、坚持固本培元,着力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责任,抓党建带队建,强化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履职保障。
(一)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推动“党建+检察”工作模式的深度融合,规范和提升市级党建示范点质效,被评为“日喀则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面加强检察意识形态工作,始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各环节,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政法委及上级院党组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二)突出抓好队伍教育整顿。始终把队伍教育整顿与党史学习教育、“三更”专题教育统筹融合,绘制“推进图”、排出“时间表”,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强化学习教育,筑牢政治忠诚。开展各类学习教育60余次、研讨会12次,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凝心聚力,在服务中心和保障大局上知重负重。深入自查自纠,通过思想发动、对标检视,填报并办结“六大”顽瘴痼疾12件。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7人。统筹推进“七查”工作,自查重点案件48件、异地交叉评查重点案件46件,确保执法司法领域顽瘴痼疾整治无死角。把“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贯穿始终,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平台,推出便民利民举措,开展办实事活动21项。突出长效常治,制定《江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办法》等机制6项。荣获市级“最美政法干警”1人、全国先进普法工作者提名人选1人。
(三)突出抓好素质能力建设。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持续落实严的工作主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抓大事、议大事,提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水平;规范和完善党组会议、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突出政治标准,树牢讲担当、重实干的选人用人导向,推荐党组成员2人,遴选检察官3人,职务职级晋升1人。按照区党委编办的统一要求,推进落实内设机构改革,实现机构整合、职能优化,开展干警轮岗交流5人。着力提升检察干警素能,以“一体化”办案机制为抓手,选派3名干警跟班办理大要案。用实用好“检答网”、检察教育云课堂等学习平台,参加培训300余人次。
(四)突出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围绕检察权运行的各环节,建立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廉政风险点及防控责任清单。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抓住落实“三个规定”不放松,填报8件,严格防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持续抓好中央第十四督导组、最高检党组第三巡视组及县委第十一轮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
(五)突出抓好基础保障建设。深化科技强检,加强2.0版检察工作网、检察工作局域网、听证室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60余万元。协调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勘查车1辆60万元。夯实检务保障基础,将供暖供氧、暖心爱警、智慧检察建设等项目统筹纳入“十四五”规划。严格规范独立财务管理。
各位代表:一年来,江孜县检察院自觉践行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其根本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科学指引,主要在于县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江孜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标新时代新要求,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一是学思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有差距,检察理念还需更新转变,工作措施还需提质增效。二是聚焦主责主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检察监督新路径仍需加强。三是“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法律监督质效不够明显。四是检察队伍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新需求,能力提升、人才储备任重道远。问题让人惊醒、责任倒逼担当,我们将下大力气破解难题,迎难而上。
2022年检察工作打算
2022年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更高站位服务大局,以更强担当履职尽责,以更严要求锻造队伍,以更大力度夯实根基,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江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把牢“检察姓党”本质,夯实守初心担使命根基。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好党和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通过能动履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把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落得更好、更实。
二是紧扣“检察为民”主题,助力服务江孜发展大局。找准检察履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紧紧围绕影响社会稳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充分履职,全力服务 “六稳、六保”、疫情防控和民营企业发展。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犯罪活动。积极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做好标本兼治工作。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助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
三是践行“能动检察”理念,激发履职源头活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有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找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支撑点,全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加强行刑衔接。稳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守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同培育司法价值理念,提升监督质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推进专业化团队建设,建立每月案件数据分析研判机制。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四是深挖“检察管理”潜质,锻造过硬检察队伍。紧紧抓住“关键少数”,配齐配强党组班子,抓紧抓实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改进作风,狠抓落实,持续深化“五大专项行动”,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各项检察工作落实“清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标准化考核”要求,统筹推进“三类人员”业绩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激发内部活力。深化智慧检务,加强信息化建设,突出检察文化培育,更加优化检力资源。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江孜县检察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按照本次会议决议要求,忠诚履职、担当实干,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有关用语说明
1.涉黑涉恶“九类个案”:是指强迫交易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诉源治理:是指诉讼的源头治理,是通过多种治理手段,预防、化解潜在纠纷和已经出现的纠纷,有效减少进入诉讼的案件,或有效分流诉讼中的案件,最大限度消减社会对立情绪,彻底息诉罢访,增进社会和谐。
3.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中提出了两个硬要求,即“群众来信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主要是说明信件已经收到,移送哪个单位或部门办理,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等程序性内容,由直接接收单位(上级院交转的信件上级院已回复)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由案件承办单位的承办部门负责,并将答复情况通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少捕慎诉慎押:这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遵循的刑事工作理念。“少捕”是指正确处理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三者的关系,加大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力度,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慎诉”是指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切实发挥不起诉在诉讼中的过滤和救济作用,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罪行较轻案件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慎押”是指对已经逮捕的案件,加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能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建议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6.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组织、旅店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被虐待、被拐卖等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7.教职员工入职前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2020年8月,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8.司法救助: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9. 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2020年4月28日,最高检为促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窨井盖安全问题,向住建部发送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是2018年以来,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向有关国家机关制发的第四份检察建议书,简称“四号检察建议”。
10.“案-件比”指标评价体系:“案-件比”是最高检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造性设立的一项案件质效评价指标体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诉讼环节。“案-件比”是二者之间的一组对比关系,“件”数越高说明“案”所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设置“案-件比”在于引导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案-件比”指标评价体系被形象地称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11.虚假诉讼监督: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炮制出假案子,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12.“六大”顽瘴痼疾:指的是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3.“七查”:指的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的举报线索核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重点案件交叉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智能化数据排查;队伍建设巡查。
14.“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和2020年4月,最高检先后制发相关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扩大了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实行月报告制度,规范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