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同时,对原有层级化评价体系进行重构,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检察业务与检察管理、静态考评与动态监测四个维度的融合,构建了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综合评价体系,有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综合评价体系的目标、方法与导向
(一)评价目的。综合评价的目的是引领全市各级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检、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持续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二)评价主体。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主体为天津市院,评价对象为各分院和各区院,市院成立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价方案,组织、协调评价具体工作事项,市院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线具体考评。
(三)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主要由队伍建设、检察业务、政务综合三大项组成,其中,队伍建设指标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和最高检、市委部署要求情况,抓党建带队建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以最高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为主要依据,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及天津市特色检察工作进行“本地化”设置。政务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综合办公、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技术办案、检务督察等。考评指标设置在数量上严格限制,从原来基层院考核设置的580项指标精简到138项,同时保持指标体系的动态开放,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四)评价方法。突出评价的客观性,对队伍建设、政务综合评价,可量化或者确实有客观依据的纳入评价。对检察业务评价,主要依据业务数据进行量化评价,重点对能够反映办案力度、办案质量和效果的指标数据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全年,1-6月进行一次半年评价。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弥补动态监测功能。考评体系还设置异议复核机制,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效避免了原有基层院考评中结果过度量化、分值配比难以平衡、指标设置不科学、考评程序过于繁杂等问题。
(五)评价导向。突出办案质效,依据客观数据或客观事例,以述评形式开展正负向评价,既有正向的分析评价,以激励先进,也注重横向对比,坚持问题导向,点名道姓点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鞭策相对薄弱的工作加以改进。同时辅之以具体数据分析,不再单纯以数据论成败,不再进行分值量化,不再进行划档排名。
二、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优势
与以往的基层院考核体系相比,综合评价体系具有指标清晰、导向鲜明、简便易行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维模式上更加注重激发各级院发展内生动力。重构后的综合评价体系不再像以往是为了进行考核、评比,落脚点在于传导压力、激励引导,有效推动各院的工作,对各下级院的具体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公示,精准画像,把脉问诊。指标设定主要是围绕最高检通报的核心数据和应当落实中央、市委和高检要求的重点工作,同时明确各项指标的定义,便于各级院正确把握理解。评价过程中,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按照正向不多于5个院,负向不少于2个院的评价原则开展评价,只计个数不计权重分值,不再设定具体的分值,也不进行累计叠加、排名排序。主要目的就是让各级院对于自身重点核心业务数据的工作情况予以掌握,对负向评价项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二)考评对象上更加突出各级院的整体工作。重构前的考核对象为基层院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院各个条线负责本条线的考评工作,事前公布方案,考核后计算分值进行排名。重构后更加强化“强基导向”,突出各基层院的整体工作,不再分具体是哪个部门,不会再出现“本末倒置”“喧宾夺主”的现象。同时将分院和铁检院也都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有效管理,进行工作压力传导,以各项评价指标的持续改进,推动各条线、各院工作整体提升,进而带动全市检察工作整体进阶上位、高质量发展。
(三)评价方法上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重构前的考评主要是年初制定考评指标,年底向各院的具体部门要各指标的完成情况,后汇总计分。重构后的评价体系主要是根据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在各院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与全国相应数据对标对表,数据统计更顺畅准确,不再“难产”。改变了原来年底要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向各院的具体部门要数据,再进行逐一核实汇总统计的现象。既减少了工作的繁杂与负累,又增加了评价的客观与公正。同时,对各项指标不打分,只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行正负向评价,强化对各院各项指标数据的“述”和“评”,各院每项工作的优劣在评价报告中一目了然。
(四)评价结果上更加注重客观权威。市院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形成初步评价意见后,由担负综合评价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比对,不再为某项工作赋分值、配比评分,然后提交院党组会议审议后在全市检察系统公开。公开后组织各院结合工作实际,围绕综合评价指标确定的工作导向,对综合评价情况逐项分析研判,进一步巩固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市院各职能部门根据评价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各分院、基层院加强指导,督促对口条线负向指标的改进推动,特别是对本条线对标最高检指标相对落后的项目、负向指标相对较多的基层院,主动、靠前指导,并定期通报整改进度,增强综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
三、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系统观念,实现评价精准化。注重提前谋划,在每个评价年之初便进行制定,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指标设置和指标定义,有效强化办案指标导向作用。突出办案质效,将“案—件比”作为刑事检察核心指标,对能够直接评价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的无罪判决数等6个刚性指标,只要发生即给予负向评价。加强系统集成,在确保评价体系相对稳定情况下,对已经形成定式的指标适当瘦身。如原来在刑事检察工作指标体系中对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单独评价,在2020年度综合评价时对各类检察建议一并整合总体评价。使评价指标导向性更加明显,评价契合度更高,为各院抓好工作提供了遵循。
(二)预留发展空间,实现评价本土化。注重发挥评价的整体作用,不打分、不设权重,点面结合,提升评价质量。针对各院情况不同,除了规定硬性指标外,不搞一刀切,给基层院特色工作留下自主的空间,鼓励各基层院根据具体情况,打造本土自身的特色亮点。各基层院勇于探索实践、自觉争创一流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截至目前,全市各基层院凝炼形成了晨曦未检、西青检察KPI(关键绩效指标)等21个工作品牌。
(三)完善指标体系,实现评价动态化。随着司法理念、工作部署、工作重点等的变化而进行实行动态调整,与时俱进“增、减 、调”。“增”就是需要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检新的要求或举措,及时添加指标,确保落实。“减”就是当有些考核项目已经发生变化或不合时宜,应从评价中及时剔除。“调”就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业务工作的侧重点可能有所调整,评价项目标准也相应调整,使靶向性更加精准。对全市检察机关运行态势普遍良好的指标,比如全市各级院复议复核改变率均为0,统一不作正负向评价;又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不再以适用比率排名,不再对绝大多数院作出正向评价,只对适用率低于85%的院进行负向评价,进一步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导向作用。而对全市检察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短板弱项,比如民事检察,负向评价涉及的院就比较多,目的就是要增强危机意识,不断改进工作。
(四)借助科技手段,实现评价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明确考评“数据以案管为准,案管以系统为准”的原则,检察业务数据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取,改变以往考评指标涉及项目多、分数计算比较繁杂,靠人力挨个去统计、筛选、填录,再逐人、逐案去核对的局面。对于非检察业务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坚持瘦身减项,不必要的、没有客观依据的一律不作为评价指标,纳入评价指标的也要以日常掌握的数据为准,不再为了评价而向各院要报表、要台账、要数据,增加无谓的工作负担。研发《检察信息直报系统》《案例报送应用平台》等软件系统,实现了各项数据直接抓取、自动导入、考核项目灵活配置、评价结果自动产生的功能,数据更加科学、准确、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