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本院收到拉孜县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于同年1月14日,出庭支持了被告人顾某某、赵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赵某某以不懂法为由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该案的复杂性,收到县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后,为顺利推进开庭审理工作,本院承办检察官及时与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进行多次沟通商议,最终决定以召开庭前会议的形式,进一步分析案情,梳理证人证言,稳固证据,确保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型准确。
1月14日11时许,由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主持,召开庭前会议,本院承办检察官、被告人赵某某及法律援助律师均参加了此次会议,在会上本院承办检察官向被告人及律师一一出示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在大量的铁证面前,赵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现场向受害方退赔损失费3万元。
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阐释。同时,对两名被告人的从重、从轻量刑的事实依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认罪。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得到了相互印证,法庭均进行采纳。赵某某、顾某某及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量刑证据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法庭教育环节本院承办检察官对两名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引导顾某某、赵某某从此次案件中吸取教训,努力做一名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我们不仅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我们也不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开展审理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了进行全方位零距离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