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作风 狠抓落实】警示教育促执行检察监督在行动
6月23日,林周县司法局因普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警告决定抄送至我院。我院通过与司法局人员沟通,了解详细情况后,于7月7日,联合县司法局对普某开展警示教育谈话,阐明社区矫正制度及意义,督促遵规守纪,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教育及义务劳动,严肃对待社区矫正的相关要求。
普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未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社区矫正教育及义务劳动,且多次向其拨打电话未接通,违反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已作出2次警告处分决定。我院干警及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针对此情况,向其开展了警示教育工作,强调了社区矫正教育及义务劳动的重要性,告诫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认真悔改。同时,我院再次强调了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诫普某切勿以身试法,珍惜相对自由的服刑环境,自觉学法、守法、遵规、改过,争取早日融入社会。训诫警告谈话中,普某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教育和改造。
此次警示教育是检察机关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一体化的延伸,向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突出了警示教育的实效性,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服从监管的意识,对防止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