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县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建设,实现对聘用制书记员的科学管理,保证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书记员是指在米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之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核合格,实行合同制管理的书记员。
第二章 录 用
第三条 录用聘用制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作风正派,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
(二)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五条 聘用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资格审查、专业理论考试、面试、政审、公示程序,择优录用。
第六条 录用聘用制书记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用人需求。由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检察官人数及案件数量,向政工部门提出用人需求计划;
(二)确定需求计划。政工部门核实工作需要,制定拟录用聘用制书记员人数,提请院党组会研究确定。
(三)发布招聘信息。根据院党组会研究决定,政工部门拟定招聘信息并公开发布公告。
(四)组织招考录用。组织参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体检及政审。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五)决定录用人选。对考试、体检、政审合格人选,提交院党组会研究决定,予以公示。
(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制书记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招录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由政工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专业理论考试、面试应在相关业务部门配合下进行。
第八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政审工作,应重点审查拟聘用制书记员的现实表现、个人经历,有无劣迹等,政审材料须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等。
第九条 招录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录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为了科学管理、合理调配书记员,设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即全院聘用制书记员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使用部门在书记员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自主安排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
(二)制定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及书记员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检查、指导、督促书记员的日常工作;掌握书记员的思想动态、纪律作风和工作表现;开展对书记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方面的教育;
(四)组织实施对书记员在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及书记员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考核活动;
(五)对书记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六)收集各部门反馈意见,研究改进书记员的工作方法;
(七)向院党组提出书记员轮岗、调配方案以及辞退、奖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所在部门负责聘用制书记员的下列管理职责:
(一)安排、指导、检查、督促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检察辅助性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参加上级检察院及本院举办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纪律教育活动;
(三)根据本院有关规定,负责部门书记员的日常考勤及请、销假管理;
(四)与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共同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考核,建立聘用制书记员日常工作台帐,对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进行量化登记,并于每月月底送书记员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聘用制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聘期。聘期届满,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和各部门根据对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工资福利、请休假待遇;
(五)医疗、养老保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有关争议处理办法;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聘用制书记员在工作中应做到: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对用电脑所作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一律加密保存,以备评查。书记员向检察官负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协助检察官开展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七条 聘用制书记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受理、审查、宣告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项讯问、询问的记录工作;
(三)案件收转、登记和法律文书的文印、送达
(四)案件材料的录入、保管、整理和案卷装订、归档;
(五)完成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和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六)严格遵守院内的各项制度,认真学习、积极工作、态度端正、服从管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八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由米林县财政拨付专项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聘用制书记员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及相关福利待遇,如配发制服、带薪休假、出差补贴、用餐补助等。
第二十条 书记员参加工作一年后可进行休假,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包含路途),产假不超过98天(包含路途),无陪产假;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5天,确因需要请事假超过5天的,当年未休假的建议先进行休假;请假时间从当年休假时间中扣除,已经休假的从次年年休假时间中扣除;请事假需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检察长签字确认方可离岗。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一条 对聘用制书记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院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年度书记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培训课程和培训内容根据书记员岗位的职业特点确定,主要包括综合素质、法律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如诉讼程序制度、书记员工作流程、职业道德、检察纪律、速录技能、文书送达、卷宗归档、司法礼仪、内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的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聘用制书记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对在职的聘用制书记员每半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观摩庭审、技能竞赛、业务考试等方式进行。培训应着重于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在培训期间的考核成绩和鉴定报告应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书记员评先评优或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院岗位目标管理,与院年度考核奖挂钩。平时检查考核结果记入季度与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分别为:
(一)优秀的标准:遵纪守法,服从安排;电脑操作熟练,提审、询问等工作笔录差错率在2%以下;责任心强,对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装订、送达差错率在0.5%以下;案卷归档完整及时,归档率达100%;本部门年终民主测评称职票在90%以上,成绩显着的。
(二)称职的标准:遵纪守法,服从安排;电脑操作熟练,提审、询问等工作笔录差错率在5%以下;责任心强,对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装订、送达差错率在1%以下;案卷归档完整及时,归档率达95%以上;本部门年终民主测评称职票在80%以上,成绩较显着的。
(三)不称职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责任心差,打印、校对、装订、送达法律文书发生错误,后果严重的;
2、调查取证、提审、询问等工作笔录错误较多,后果严重的;
3、因工作准备不充分,贻误办案,后果严重的;
4、丢失一般性案卷材料的;
5、泄露批捕、起诉等工作秘密的;
6、在检察活动中,隐瞒、毁弃证据或进行虚假记录,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所在部门及本人,并存入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档案,作为调整聘用制书记员等级、工资以及奖励、辞退的依据。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工作技能优秀,工作成绩显着的聘用制书记员,可以予以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聘用制书记员的奖励由所在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提出奖励建议,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结合自己的考核、审查情况提出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离岗培训: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不能胜任工作,技能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章 辞退、辞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严重违反本院规章制度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和工作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
(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七)有其他行为,给检察院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检察形象的。
(八)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聘用制书记员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书记员所在部门和政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之前,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三条 解除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关系,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院领导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通知送达之日即为解聘之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劳动合同、考察表、体检表等档案资料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