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由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索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南木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查,2014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索某某在南木林县某乡境内以投放诱饵、摆设捕猎夹的方式多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中,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索某某非法猎捕了西藏自治区级保护动物藏狐5只、赤狐1只;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索某某非法猎捕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赤狐1只。经鉴定,涉案动物整体价值达646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后,合议庭支持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当庭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同时,我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而且还危害了生物多样性,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索某某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向南木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还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索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补偿费用64600元人民币,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目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公民,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犯罪,更不要知法犯法。同时警示社会公众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对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自觉抵制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