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9日上午,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南某某危险驾驶案在南木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1月22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南某某酒后驾驶藏 A***轿车前往南木林县防疫站,当车行至甲岗中路50米处时被异地执法民警查获,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南某某血液乙醇检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23.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事实证据。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刑事诉讼资源,实现简案快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速裁程序审理的意见。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同时,通过以案说法,警示被告人深刻认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表示将深刻反省和吸取教训,绝不重蹈覆辙。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检察官普法: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涉嫌危险驾驶罪,需要追刑事责任。在此呼吁广大干部群众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关爱社会、珍爱生命,拒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