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2日,在公开听证室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贵桑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起诉(相对)决定,并组织案件当事人召开不起诉公开宣告会,会议邀请了村委会班子代表、值班律师和办案民警。

经审查查明,本案系感情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同时被不起诉人存在其他从轻或从宽处理情节,后经我院办案人员调节及释法说理,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宣告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本案基本案情,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阐明对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诫贵某某要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深刻反思,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贵某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日后生活中一定牢记此次教训,争取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通过本案,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任何事情,务必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实施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他人犯再大的错都无法成为自己犯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