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防范和打击合同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合同诈骗。近日,我院应尼木县公安局邀请,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元的合同诈骗案提前介入,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对接,并了解案情,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
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侦查与公安机关展开多达10余次的讨论会,并从该案的证据固定、侦查方向、办案思路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就犯罪嫌疑人赤某某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罪等细节问题为侦查机关后续侦查提出了书面的继续侦查提纲。
2021年12月7日,经我院批准,执行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赤某某。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赤某某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以购买人或者担保人的身份共签订购车合同17份,购买车辆17辆,主要车型为自卸车运输车和轿车,合同标的总额超过200多万元,犯罪嫌疑人赤某某已经背负巨额债务且无履行合约能力下,隐瞒个人高额负债财产状况,以购买车辆用于个人使用或者用于工地上的运输赚钱等虚构方法,以高于市场价格的购买价格和逾期支付高额利息或违约金为诱导和欺骗手段,恶意签订购车合同并将获取的车辆低价售卖,致使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收到侵害,同时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案被害人众多,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大量犯罪证据需要收集与核实,尼木县公安局向我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次,目前,在我院的侦查引导和尼木县公安局的有力配合下,该案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均已固定完,按照管辖规定,2022年4月27日,尼木县公安局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多年来,我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随时主动或者受邀介入各类案件的前期侦办,坚持“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建议而不定论”的原则,选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及时深入侦查活动一线,掌握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确保案件的办案质量,为更有力的惩治刑事犯罪,建设平安尼木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