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开展“守护行人脚下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普兰县巴嘎乡主街道多处存在窨井盖缺失、对正在窨井施工无警示标识等安全隐患问题。
通过实地走访、向当地群众及沿街经商人员调查了解,相关部门对井盖缺失问题未采取修补,对正在窨井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保障安全设施,给群众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经上级部门批准我院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于8月13日,依法向监管部门普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完善窨井盖的管理与维护,保障公共安全。同时,建议协同相关部门,理顺并解决井盖多头管理,消除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表示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窨井盖进行全面排查,并积极整改。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脚下安全”,我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认真落实最高检“第四号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推解决辖区内窨井盖问题影响公众出行安全。本案作为全区首例窨井盖安全隐患案件和我院首例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原则,切实做到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院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