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成功追回逾期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日喀则市检察院督促市自然资源局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233.4063万元,核减收回土地442亩;昌都市丁青县检察院督促县自然资源局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6.6512万元。
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2013年以来,日喀则市某液化气站、某农机公司、某养牛场等11家企业和个人以及昌都市丁青县协雄乡村民扎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先后与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但未依法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受到损害。日喀则市两级检察机关和丁青县检察院分别对相关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后,向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严格履行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法定职责,依照法律规定足额收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日喀则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采取有效督促措施,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共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62.1631万元,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进一步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1.2432万元。同时,退回某发展有限公司14.46亩成交土地保证金38万元;根据某物流公司缴纳金额和成交价格,核减收回土地442亩。丁青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根据缴纳的保证金和成交价格,核减收回扎某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6.6512万元。
国有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全部价款。以上两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合力督促收回国有财产,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提高了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效率,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运转,推动法治国土建设贡献了检察力量,体现了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