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大棚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新建大棚98平方米。
项目建设总投资:谢通门县检察院大棚建设项目总投资70070元,全部为本院经费投资。
工程位置: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院内实施。
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法人:由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任项目法人,法人代表为拉巴次仁副检察长。
二、项目实施部门:谢通门县检察院。
三、资金到位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拨付,不得超投资建设。
四、施工工期:30天。
请认真落实项目建设管理领导责任制,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项目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并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附件: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大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核定表
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