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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8-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根据区检院有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部署,按照构筑“四梁八柱”的要求,主要业务部门是“柱子”,综合部门是“梁”,结合我院实际,经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强化法律监督服务检察工作为中心,按照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有利于服务国家安全,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及生态安全屏障大局,有利于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原则,从检察实际出发,优化检察机构设置,完善检察职能,整合检察资源,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运转有序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司法职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协调。内设机构改革要与检察官员额制、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职能保障等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统筹研究,协调推进。

          二是坚持精简务实效能。明确界定内设机构职责权限,科学配置检察职能,内设机构设置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设不可设的机构一律不设,确保机构数量只减不增。

          三是坚持管理扁平化专业化。统筹内设机构与办案组织的关系,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合理划分职责,减少机构层级,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扁平化专业化管理。

          四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遵循管理规律相结合。内设机构设置重点向业务部门倾斜,人力资源重点向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设置,同步关注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综合管理类机构,确保行政管理职能不弱化。

          三、主要内容

          (一)检务保障部门

              1.负责院办文、办会、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2.负责院对外联系工作;3.负责院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工作;4.负责院队伍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5.负责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6.负责领导党支部的党建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7.负责检察官职务晋升、选升工作和司法警察警衔审核上报工作;8.负责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检察业务管理部

              1.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2.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3.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统计、分析;4.负责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5.负责检务公开工作;6.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7.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三)刑事检察部

          1.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2.负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监督工作;3.负责审判监督;4.承办应当由本院办理的抗诉案件;5.指导或承办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6.负责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案件工作;7.负责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8.负责对本院侦查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9.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受理同级监察委移送起诉职务犯罪案件,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10.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案件;11.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12.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3.对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4.对监督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6.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17.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18.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20.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参与青少年维权活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配合建立未成年特殊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四)民事行政检察部

          1.直接办理县域内重大影响的危害和破坏生态安全的刑事案件;2.研究分析生态安全检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4.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办理督促、支持起诉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6.办理民事、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7.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开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四、其他事项

          (一)本院员额制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后,原有编制、领导职数不核减,用于解决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相关待遇。

          (二)所有人员在与办案无明显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院领导的安排,合理承担其它工作。

          (三)待本方案报市院审查、由区检院审核、并经自治区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此方案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中共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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