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领导班子
        检察长信箱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高检手机客户端
        高检手机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生态保护践行者】首例民事支持起诉助力农民工讨薪
        时间:2022-03-11  作者:札达检察  新闻来源:检察业务部  【字号: | |

         

            2021年5月,我院在矛盾纠纷排查中,从县信访局、人社局了解到扎某某、旦某某被欠薪情况。2019年,扎某某、旦某某在西藏某建筑队(以下简称建筑队)承建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工地从事运输水泥、砂石料,分别产生劳务费4500元、12200元,扎某某、旦某某持建筑队出具的凭据,多次向建筑队追讨劳务费无果,县信访局和人社局出面催款后,建筑队一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我院检察长金美佑高度重视,与副检察长次仁组成办案团队,迅速与扎某某、旦某某取得联系,取得当事人同意,全面调查案情情况,审核相关证据,依法调取建设项目合同资料、资金拨付、建筑队资质等证据材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我院主动向县委汇报案情,县委副书记、县长达娃平措指示,政府将全力支持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院向札达县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后,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加强对被告的释法说理工作,2022年1月22日,札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民事调解,支持扎某某、旦某某和我院诉讼请求,2022年2月10日扎某某、旦某某全额拿到被拖欠的劳务费。 

         

          2021年以来,我院持续开展“民事检察与民同行 支持起诉与您同行”专项活动,排查拖欠民工工资民事支持起诉线索3条,上级院交办1条,通过协调督促,帮助农民工讨回拖欠工资126700元。 

          下一步,我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立足检察为民办实事,加强与县人民法院、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建立农民工讨薪案件信息交换制度,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工作力度,用支持起诉畅通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 

         

         

        检察官说法: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支持适格主体依法通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维护其权益的有力方式,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切实关切民生民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法律规范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阿里检察机关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工作规定(试行)》 对支持起诉受案范围、申请受理、审查等进行细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没有妥善解决的; 

        (二)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请求给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请求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经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没有妥善解决的; 

        (四)退役军人或军属的生活、工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客观情形难以主张诉讼权利的; 

        (五)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家庭暴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请求撤销监护权,有支持起诉必要的; 

        (七)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八)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对引领法治观念和精神具有示范意义,有支持起诉必要的; 

        (九)其他需要支持起诉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农民工,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第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一般应当在一审开庭前申请,并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一审开庭后、判决前,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民事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