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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巴县人民检察院便民利民十项措施
        时间:2021-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仲巴县人民检察院便民利民十项措施

        为推动仲巴县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做深做实,把察民情、解民忧、送温暖、送服务贯穿教育整顿始终,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转作风,根据《仲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十项措施。 

        一、深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把服务“六稳六保”作为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采取“检察官+村级合作社”方式,提供点对点、一对一服务,做到合作社有需要检察有行动,把检察机关各项行动转化为服务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实效。

        二、优化12309检察服务大厅接访服务,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坚持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主动适应矛盾变化,积极作为,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七日内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完善检察服务大厅内各类便民服务设施。完善联合接访和答复信访人制度,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以热情接访、文明接访暖民心,营造温馨和谐的便民利民接访环境。

            三、打造便利律师“利民”窗口,安排专人专岗负责律师接待,统一接收律师递交的案件材料和阅卷申请,接听律师咨询电话,回答相关案件查询。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和律师会见室,方便案件承办人会见律师听取意见,交流案件,方便当事人和律师了解案件信息,保障律师诉讼权益,力争做到由“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也不用跑”转变。

           四、开展民生领域“三个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充分立足检察职能,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头顶上的安全、脚底下的安全,集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高空抛物、窨井盖缺损治理等专项监督活动。深入辖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场所开展调查走访,集中排查安全隐患,制发检察建议,适时跟踪回访,确保监督整改到位。与有关部门会商建立协作配合、共同治理的工作机制,推动问题从根本上解决。

        五、全面推进检察环节公开听证,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规范听证程序,认真听取意见,努力向全社会传递公平正义信号。

        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坚持“应救尽救”“能救尽救”的原则,对属于“因案致贫”“因案增贫”“因案返贫”,又无法通过诉讼渠道获得有效赔偿、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开展调查走访核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妇联、团委、民政、人社、教育等多部门开展社会救助,解决上学、就业等问题,给予经济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安抚,以法治之力传递检察温度。

           七、强化乡村振兴司法保障,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产品,非法向草场、水源倾倒废物、垃圾,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等坑牧害牧犯罪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立案监督。

        八、丰富检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每年举办“检察开放日”不少于2次,社会关注的检察工作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视察、监督、提出意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认真办理人大、政协转交的线索,保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检察工作动态、机构职能设置、人员信息、案件办理进度等内容,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检察机关监督办案数据,适时发布办理的典型案例,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九、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发挥职能优势,不断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和救助的无缝衔接。注重对涉及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向社会提供预防经验,提高社会预防意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深入校园周边,监督检查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是否设置网吧、网吧内是否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学校附近是否违规出售烟、酒、彩票;校外营业性娱乐场所、宾馆是否违规接纳留宿未成年人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整改,净化校园周围环境。

        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开展法治进机关、进合作社、进乡村、进牧场、进学校活动,开设法律讲堂、定期发放宣传资料、在群众集中区域设置法律咨询点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客户端和新媒体等网络平台作用,不断创新宣传渠道,实现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十一、本措施经院党组会议通过,于2021624日起正式试行

                                                                                                     

        终  审:尼玛罗杰  

        初  审:旦增西珠 

        编  辑:嘎玛贡布 

        来  源:院整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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