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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11月24日上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自治区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全区10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全区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达某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某县检察机关在脱贫攻坚包乡蹲点工作期间,发现蹲点所在村的小学生次某(化名,13岁)休学在家养伤。经了解,2018年8月24日,次某因午休时间帮助同学打扫卫生,被学校聘用的生活老师达某以违反午休规定为由,用撮箕将其头部打伤(后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事发后,学校、家长、医院均未报案。蹲点扶贫检察官随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2018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2019年4月,在检察机关的有力指控下,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达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针对被害学生家庭状况,检察机关还及时开展了司法救助工作。

          典型意义:该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监督案件线索并依法监督立案、依法指控犯罪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检察官在学校、家长、医院和受害人均保持沉默的情况下,主动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声并依法监督立案和指控犯罪,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担当和作为,也对唤醒农牧区未成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定监护人的维权意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洛某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被告人洛某翻墙进入查某家,发现4岁的被害人旦某(化名)独自在家睡觉,便产生强奸犯意。在准备实施强奸行为时,被害人惊醒哭闹,被告人担心被人发现,便对被害人采取捂口鼻、拳击、掐颈部、灌酱油等方式致其死亡,并对已经死亡的旦某实施了奸淫行为。案发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并在2天内完成审查批捕、3天内完成审查起诉。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洛某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处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此案是一起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受到当地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案发后,检察机关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一贯态度,及时介入,快捕快诉,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治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普某作为次某(化名)的父亲,多次教唆年仅7岁的次某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来的赃款赃物用于自己挥霍,后普某也因教唆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检察机关在办理普某涉嫌教唆盗窃犯罪过程中,发现普某7岁的女儿处于单亲家庭状态,且普某拒绝透露女儿生母的下落。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检察人员一边为次某申请救助、协调入学、开展心理抚慰,一边千方百计查找次某生母。经多方努力,检察人员找到次某的生母达某,达某迫切希望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并希望撤销女儿生父普某的监护资格。在达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根据达某的诉讼请求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撤销了普某的监护资格,7岁的次某回到了拥有监护资格的生母身边。

          典型意义:此案是全区检察机关首例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损而及时予以法律救济、经济救助、心理抚慰的典型案件,不仅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对那些为父为母却不履行监护职责、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敲响了警钟。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并观护帮教 

          基本案情:经预谋,被不起诉人次某伙同扎某(另案处理)盗走被害人一辆电动车,次日,扎某(另案处理)准备对被盗电动车配钥匙时被失主发现后报案,被抓获。赃物电动车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3800元人民币。

          承办检察官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专程赴原籍联合当地检察机关、妇联对其父母、家人、村委会等做了社会调查。同时为其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亲职教育导师对其本人及家人进行心理疏导和亲职教育。经承办检察官和专业老师综合评价,认为次某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被盗赃物追回且已返回被害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具备良好的家庭监管条件。先后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随即以正常学生的名义将其移送西藏首家未成年人观护基地--“西藏雪堆白传统手工艺学校”,全面接受观护基地的观护教育,学习其较感兴趣的藏民族传统手工艺术之一的唐卡绘画技术和相关的藏文化课程。一年来,次某在观护基地表现良好,未出现违反监督考察相关规定的不良行为,该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此案检察机关不但落实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别制度,而且加强与观护基地合作帮教,建立司法机关与观护基地衔接工作机制,共同对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教育,努力解决涉罪未成年人“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

          检察机关制发“督促监护令” 

          基本案情:2021年9月,某区检察院在办理的两起侵财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5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存在监护不力问题,致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甚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针对该问题,承办检察官从亲子沟通、教育方式、监护规划、帮扶管教、心理疏导、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提出明确的监护督促建议,并通过向案件中两名法定代理人依法送达《督促监护令》的方式,要求监护人在考验期内依照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此案检察机关结合刑事案件办理,主动加强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对监护人存在管教不当、监护缺位等问题,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力促进涉罪未成年人行为矫正及顺利回归家庭、社会、努力实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再犯罪。

          检察机关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21年3月,某区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100余家商超、餐饮、小作坊、集体食堂、加工店、美团店、托管机构等进行了专项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2家卫生标准不达标和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餐饮店和1家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店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80余家存在从业人员健康证、营业执照到期未更换,不给客人提供消费票据等问题,要求整改,并将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检察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要求经营者严把食品入市关,严禁向学生在内的广大消费者出售“三无”食品和保质期不合格食品,确保食品经营合法合规。

          典型意义:此案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不力的情况,以公益诉讼方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充分履职,促进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良性合作,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优化构建。

          检察机关开展酒吧、KTV等营业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检察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21年8月,某检察院联合公安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区12所酒吧、KTV等营业场所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各酒吧、KTV等有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张贴“未成年人禁入”警示标识,有无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有无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群体等问题,并核实场所内疑似未成年人员的信息。针对违规情况,联合检查组人员共同对经营者进行了批评,要求经营管理人员在营业期间严把人员进入关,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避免治安问题、刑事案件的发生。并当场向涉事酒吧制发整改意见单及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及时整改。

          典型意义:此案检察机关积极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履职,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切实净化辖区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通过动态整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为我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检察机关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某县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大多数学校大门面向的街道交通流量较大,在学生上下学时间段车流拥挤、人车混行,而校园周边道路并未设置注意儿童、限制速度、学校区域等交通标志、标线,可能危及到学生及行人的人身安全,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经口头磋商后,相关部门立即着手整改,及时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交通设施是否完备展开全面排查整治。共规范设置相应交通标志20个,覆盖县所有乡镇小学和幼儿园。

          典型意义:低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应变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交通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司法保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保护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法律监督,通过口头磋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从源头上化解了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隐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安全的出行环境。

          检察机关移送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问责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某县检察院在承办的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该县教育部门、涉事学校存在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伤害,将有关线索移送县监委。县监委对该线索审查后,依法作出对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涉事学校校长进行约谈的处理决定。事后,县检察院向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进行整改,确保强制报告制度在该县教育系统广泛学习宣传,推动制度的落地落实。

          典型意义:此案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主动担当作为,对存在明知未成年人疑似受到侵害的相关线索瞒报、不报的相关人员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了相应责任,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同时,以案为戒,制发《检察建议》,堵塞漏洞,促进部门间沟通配合,形成校园安全防控长效机制和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训诫“问题少年” 

          基本案情:2020年,根据学校、家长反映的情况,某检察院对两名在校“问题学生”进行了训诫谈话教育,并与校方、家长多次交流,结合“问题学生”的成长经历、问题成因、性格特点及家庭监督等情况,分别对两个孩子制定了精准帮教方案。在近日对两个孩子的回访中,学校和家长都表示,大家都看到了这两个孩子可喜的变化,“问题学生”已经走向“正轨”。

          在对另外6名“问题少年”的帮教过程中,某县检察院采取“四个在一起”帮教措施,未检干警坚持“和孩子学习在一起、和学校教育在一起、和家长抚育在一起、和社会关爱在一起”,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帮教工作台账。通过帮教,不仅让“问题少年”提升了法律意识、消除了侥幸心理,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升孩子们的认知水平、矫正他们的行为方式,有效帮助有问题的孩子顺利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此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坚持对临界、边沿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问题学生”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分级干预罪错未成年人,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检察的温度。

                                                                                                                                                                                                                          编  辑:嘎玛贡布  

        来  源: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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