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8月12日 仲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按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县检察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强化监督、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完善法律监督机制,规范法律监督行为,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全县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努力在全县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院主办、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检察机关应当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护、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互联网侵害公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损害国家尊严或者民族情感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五、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可以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宣告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质量。要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办案流程。要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机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目标,践行双赢多赢共赢办案理念,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七、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阶段性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回复时,应当附整改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八、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督、效果评估。对行政机关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未整改到位的案件依法起诉。对已判决的案件要监督生效判决的执行,努力推动解决公益受损问题。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者虽回复但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拒不采纳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同级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同级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启动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九、检察机关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公益损害修复工作衔接,督促责任主体对受损公益进行修复,督促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鉴定评估、应急处置、代为修复职责。
十、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干扰、阻碍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以非法定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案、撤诉,干涉阻挠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或者行政机关不按期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十一、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信息进行查询、调阅或者复制执法卷宗材料,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需要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出庭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十二、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依法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健全、规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程序。对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判机关执行部门要创新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执行到位,及时、有效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十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监督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涉公益诉讼法律法规纳入“八五”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各新闻媒体、单位和部门要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公益保护文化,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积极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人民检察院制定。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